《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不可以达成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从字面来看,满足该项条件需要两个条件:其一,发生了不可抗力;其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可以达成合同目的。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些不可抗力均会致使合同的完全不可以履行,有些不可抗力只不过部分地影响合同的履行,有些只不过暂时性地影响合同的履行。假如确实致使了合同完全不可以履行,则一定没办法达成合同目的,但若只不过致使部分不可以履行或者迟延履行,此时未必产生合同解除权。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我们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即,一方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法,拒绝履行债务。预期违约需要达到不可以达成合同目的的程度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
《民法典》第57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我们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他们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预期违约。在一方发生预期违约时,他们既能够依据该条向预期违约方倡导其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也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2项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且无须向他们进行催告而直接行使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