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采集证据;因采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汽车,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汽车除检验、鉴别外,不能用。检验、鉴别完成后5日内公告当事人领取事故汽车和机动车辆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汽车或者经公告当事人10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规定处置。
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汽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讲解:
交通警察可以扣留事故汽车,为了采集证据,对汽车进行检验、鉴别,此外,不能以任何理由扣留事故汽车;而且,在检验、鉴别结束后5日内就应当发还给当事人。
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方法》规定的规定: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根据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没办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汽车。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行后,上述规定已经不适用,交警不能以当事人未支付医疗费、赔偿款为由扣留事故汽车,事故处置中非常常见的交钱才放车的做法是违法的。当然,对于来历不明、无牌证、已到报废年限、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汽车,应当根据相应规定处置。